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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測量案件跨所服務

登記、測量案件跨所服務

(一)、登記案件跨所登記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92年10月1日起陸續開辦全國首創跨所登記服務,深獲民眾及地政士好評。除囑託登記、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除外)、土地總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涉及測量之標示變更登記、消滅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依土地法第12條規定申辦之回復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依地籍清理條例、祭祀公業條例清理之不動產登記案件、書狀補給登記、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及相關之登記及使用、收益限制約定登記及其他相關之登記等不列入跨所登記項目外,其餘全面開放跨所登記。故繼承、判決(和解、調解)移轉等登記案件亦均得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不受地籍轄區之限制,請民眾及地政士多加利用。

(二)、登記、測量案件跨所收件
1.登記案件:
自91年10月25日起實施登記案件跨所收件服務,民眾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不受轄區限制。(需另填寫土地建物登記案件跨所收件申請單)
登記完畢證件核發方式:
(1)向轄區地政事務所領取。
(2)檢附回郵信封及雙掛號郵資,由轄區地政事務所郵寄。
2.測量案件:
自92年6月起實施測量案件跨所收件服務,民眾可就近至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測量案件收件作業。(需填寫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案件跨所收件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