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廢止「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須知」,發布「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要點」自107年1月1日實施。

【日期文號】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年12月21日北市地登字第10633427900號令。
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