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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於辦理移轉登記時,業經財政部同意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一案。

【日期文號】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7年3月30日北市地登字第10711558100號函。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