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意義
為確定土地界址位置、或有效管理土地使用而測量土地界址之所在。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辦時使用)。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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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繳規費
一、應繳規費如下表(施測費已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
費 額 (新臺幣/單位) | 備註 |
基本費 | 施測費 |
未滿200 平方公尺 | 200以上未滿1,000平方公尺 | 1,000以上未滿10,000平方公尺 | 10,000平方 公尺以上 |
2,500 | 3,000 | 3,500 | 4,000 | 1,000 |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每五個指定鑑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為單位,不足五個點,以五個點計。 |
肆、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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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小叮嚀
一、凡土地經界不明者,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管理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二、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應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管理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三、共有土地得由部分共有人單獨申請。(民法第820條)
四、繼承人檢具載有被繼承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證明其為繼承人之文件,並於土地複丈申請書備註欄加註確無拋棄繼承權情事者,得由繼承人代位申請。(民法759條、內政部89年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02881號函)
五、因法院拍賣、判決確定、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