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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鑑界


壹、意義

為確定土地界址位置、或有效管理土地使用而測量土地界址之所在。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辦時使用)。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連結市民大平台書表下載


參、應繳規費

一、應繳規費如下表(施測費已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

費 額 (新臺幣/單位)

備註

基本費

施測費

未滿200

平方公尺

200以上未滿1,000平方公尺

1,000以上未滿10,000平方公尺

10,000平方
 公尺以上

2,500

3,000

3,500

4,000

1,000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每五個指定鑑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為單位,不足五個點,以五個點計。


肆、作業流程

連結市民大平台作業流程


伍、小叮嚀

一、凡土地經界不明者,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管理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二、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應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管理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三、共有土地得由部分共有人單獨申請。(民法第820條)

四、繼承人檢具載有被繼承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證明其為繼承人之文件,並於土地複丈申請書備註欄加註確無拋棄繼承權情事者,得由繼承人代位申請。(民法759條、內政部89年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02881號函)

五、因法院拍賣、判決確定、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