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意義
為2宗以上土地,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辦理合併者。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全部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檢附)。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四、合併前後取得價值差額計算表。
五、土地所有權狀。
六、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設有抵押權者需檢附,但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得免附)。
七、典權人或耕作權人同意書(設有典權或耕作權者檢附)。
八、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他項權利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九、合併後應有持分部分之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上,應提出移轉現值申報及印鑑證明。
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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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繳規費
一、土地合併免納複丈費。(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2條)
二、合併後書狀費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土地法第67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
肆、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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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小叮嚀
一、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人、管理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二、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應由權利人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三、共有土地協議合併,應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四、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先行申請相同所有權人之土地標示合併登記。(內政部102年6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152號令)
五、申請土地合併複丈應同時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
六、申請建物基地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土地登記規則第89條)
七、土地合併,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
八、2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土地法施行法第19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