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意義
兩宗以上土地,因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依規定需調整者。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調整地形協議書及建設(工務)機關核發合於當地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且非屬法定空地之文件及圖說(依建築法第44條規定協議調整地形者檢附)。
三、調處成立紀錄(依建築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調處調整地形者檢附)。
四、土地所有權狀。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六、他項權利人同意書(有他項權利設定者檢附)。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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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繳規費
一、應繳規費如下表:
費 額 (新臺幣/單位) | 備註 |
基本費 | 施測費 |
未滿200 平方公尺 | 200以上未滿1,000平方公尺 | 1,000以上未滿10,000平方公尺 | 10,000平方 公尺以上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500 | 一、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總和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二、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三、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200元。
四、調整地形後如涉及面積變更,書狀費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
肆、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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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小叮嚀
土地調整地形有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內政部86年2月20日台(86)內地字第867851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