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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及登記


壹、意義

為將1宗土地分割為2宗或2宗以上之土地者。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三、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證明文件(檢附此證明文件者不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

四、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其附圖(申請建築基地分割者檢附)。

五、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書(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者檢附)。

六、土地所有權狀。

七、分割位置圖說(無法依規定於分割點埋設界標者檢附)。

連結市民大平台書表下載


參、應繳規費

一、應繳規費如下表:

  (新臺幣/單位)

備註

基本費

施測費

未滿200

平方公尺

200以上未滿1,000平方公尺

1,000以上未滿10,000平方公尺

10,000平方
 
公尺以上

1,500

2,000

2,500

3,000

500

一、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二、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三、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200元。

四、分割後書狀費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


肆、作業流程

連結市民大平台作業流程


伍、小叮嚀

一、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人、管理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二、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應由權利人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三、共有土地協議分割,應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四、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先行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內政部100年1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535號令)五、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如經查明依法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經國稅局核准就其中部分土地分割後抵繳遺產稅者,准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1年8月10日北市地一字第30374號函)

六、申請土地分割複丈應同時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

七、申請建物基地分割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土地登記規則第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