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意義
2宗以上土地,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因界址曲折,需調整者。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
三、土地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五、他項權利人同意書(有他項權利設定者檢附)。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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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繳規費
一、應繳規費如下表:
費 額 (新臺幣/單位) | 備註 |
基本費 | 施測費 |
未滿200 平方公尺 | 200以上未滿1,000平方公尺 | 1,000以上未滿10,000平方公尺 | 10,000平方 公尺以上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500 | 一、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總和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二、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三、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200元。
四、界址調整後如涉及面積變更,書狀費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
肆、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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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小叮嚀
一、祭祀公業土地得由管理人與毗鄰土地所有權人申辦界址調整。(內政部88年9月29日台(88)內地字第8896954號函)
二、土地界址調整有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內政部86年2月20日台(86)內地字第8678514號函)
三、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條)
四、已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2筆農業用地地界相連,如界址調整前後未增減原管制農業用地面積,且未變更農舍坐落位置或基地地號,尚無涉及解除套繪管制事宜,得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及登記。(內政部103年10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3081239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