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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簿、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地價等謄本


壹、意義

內政部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又第三類謄本,係為提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另提供本人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則仍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一般申辦(非網路申辦,含申請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謄本):

(一)申請書(臨櫃申請者,得以系統自動列印,免填寫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應出具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正本,供地政機關核對無誤後發還。

(三)申請核發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時,應同時檢附之文件:

1. 申請人為公務機關,應以公文提出申請,並表明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

2. 申請人為債權人,請檢附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命其查報之文件或檢附法院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之公正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通知,該文件或通知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

3. 申請人為訴訟繫屬相關人,請檢附法院文件應載明訴訟案號、不動產標示、所需謄本種類、當事人(即訴訟之兩造)或登記名義人姓名。

4. 申請人為繼承人,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

5. 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依其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四)利害關係人申請第三類謄本,應依內政部訂頒「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檢附證明文件。

二、網路申辦(僅限第一、第二類謄本)(連結市民大平台)

      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第二類者無需檢附,但屬點數卡帳號者仍需檢附)。


參、應繳規費:

一、電子謄本每張新臺幣20元。

二、人工謄本每張新臺幣10元。

三、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地價等謄本新臺幣每張20元。


肆、作業流程

一、網路申辦(連結市民大平台)

二、臨櫃申辦(連結市民大平台)


伍、小叮嚀

一、歡迎使用本所創新服務「地籍謄本申請客製化表單」,網址連結:


二、網路申辦提供地政電子謄本線上申請、下載及驗證,本市受理申請時間為週一至週六,8時至21時,遇例假日不開放。另網路申辦以現行地籍資料為限且僅受理第一、二類謄本,申請人若需要將地政電子謄本提供給機關單位、公司行號或民眾時,可利用該地政電子謄本第一頁之檢查號及最後一頁查驗網站,或點選「下載」功能,逕為下載加密檔,供需要地籍謄本的機關單位、公司行號或民眾上網進行相關驗證(中華電信http://ttt.land.hinet.net;關貿網路http://ttt.land.net.tw),驗證作業請參閱驗證程序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