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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塗銷登記


壹、意義
已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抵押權,因拋棄、混同、債務清償或撤銷權之行使等,致權利消滅時,所為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第1項)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 登記申請書及清冊(抵押權全部塗銷者免附登記清冊)。
二、 塗銷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時免附)。
三、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四、 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 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時免附)。
六、 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參、應繳規費
一、 登記費:免繳納登記費。(土地法第78條)
二、 書狀費:無。

 

肆、作業流程

 

伍、 小叮嚀
一、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二、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三、郵寄申辦僅以抵押權全部塗銷者為限。
四、義務人為自然人時,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義務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五、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