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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變更登記


壹、意義

土地或建物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申辦住址變更所為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52條)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登記申請書已填明土地、建物標的之資料管轄機關之住址變更登記,得免附)。

三、原因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五、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住址變更登記,免予提出權利書狀)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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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繳規費

   一、登記費:無。(土地法第78條)

   二、書狀費:免繳納書狀費。


肆、作業流程

連結市民大平台作業流程


伍、小叮嚀

一、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二、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三、跨直轄市、縣(市)案件僅限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

四、郵寄申辦僅以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變更有案者為限;以網路申辦需配合使用自然人憑證,無需檢附應備證件,惟無法繕發權利書狀,如需繕發新狀者,需另向本市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換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