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姓名變更登記(更名登記)

壹、意義  
一、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管理者或他項權利之義務人或債務人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所為之更名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9條第1項)
二、 胎兒為繼承人時,原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之登記,於胎兒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所為之更名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第1項)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登記清冊(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已註明變更前後資料之姓名變更登記,得免附)。
三、 原因證明文件。
四、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五、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住址變更登記,免予提出權利書狀)
六、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參、應繳規費
一、 登記費:無。(土地法第78條)
二、 書狀費
(一)應繳納書狀費。(土地法第67條、第77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
(二)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後,換發權利書狀,免納書狀工本費。(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7點第2款、內政部99年3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063號函)
(三)檢附戶政機關出具因戶籍資料過錄錯誤之姓名更正,衍生關係人須辦理姓名變更之公函,得免費換發權利書狀。(內政部101年7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7229號函)

 

肆、作業流程

 

伍、小叮嚀
一、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二、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三、跨直轄市、縣(市)案件僅限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
四、郵寄申辦僅以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變更有案者為限;以網路申辦需配合使用自然人憑證,無需檢附應備證件,惟無法繕發權利書狀,如需繕發新狀者,需另向本市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換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