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意義
為將2棟(建號)以上已登記之建物合併為1棟(建號)之建物者。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三、全部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檢附)。
四、建物所有權狀。
五、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設有抵押權者需檢附)。
六、他項權利人同意書(設有他項權利登記時需檢附,但設有抵押權之建物辦理合併,已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者免再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七、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他項權利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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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繳規費
一、應繳規費收費基準如下表:
項目 |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註 |
建物合併 | 複丈費 | 400 | 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
轉繪費 | 400 | 以合併前每建號為單位。 |
※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二、合併後書狀費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
肆、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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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小叮嚀
一、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0條)
二、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建物申請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0條)
三、設定有抵押權之建物合併時,如其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未涉權利範圍縮小者,得免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或抵押權人之同意書(內政部96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60158463號函)
四、有關應否檢附整併門牌號證明文件,因不影響登記機關之測量與登記,且上開業務屬戶政機關之權責,宜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申辦變更或整併。(內政部103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30605208號函)
五、申請建物合併應同時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權利證明文件,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