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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附表,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月 17日以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令修正發布。

依內政部114年1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4號函辦理,並檢附發布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