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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為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讓售之國有耕地,該署業專案核准得按核准範圍辦理分割,並由該署各分署逕洽土地轄管地政事務所辦理一案。

【日期文號】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年12月3日北市地籍字第103146772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