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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讓售之國有耕地,得按核准範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專案核准分割一案。

【日期文號】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年11月26日北市地籍字第103145443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