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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有關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解釋令,業經內政部於107年1月19日以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號令訂定發布一案。

【日期文號】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7年1月24日北市地登字第10710400000號函。

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