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意義
建物因全部或部分滅失,應申辦建物勘查以為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之依據。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三、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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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繳規費
一、應繳規費收費基準如下表:
項目 |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註 |
建物或特別建物各棟次之 全部滅失勘查費 | 500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建物部分滅失 | 測量費 | 1,000 | 一、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二、多樓層之建號僅個別樓層部分滅失者,以該樓層滅失後存餘部分之面積計收複丈費。 |
轉繪費 | 800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二、未滅失建物之建物書狀費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
肆、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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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小叮嚀
一、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一個月)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代位申請之,代位申請得免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第35條、內政部70年2月10日台(70)內地字第2042號函)
二、申請建物滅失應同時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權利證明文件,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