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意義
為將1棟(建號)建物分割為2棟或2棟(建號)以上之建物者。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三、增編門牌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檢附)。
四、建物所有權狀。
五、分割位置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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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繳規費
一、應繳規費收費基準如下表:
項目 |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註 |
建物分割 | 複丈費 | 1,000 | 以分割後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
轉繪費 | 800 | 以分割後每建號為單位。 |
※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二、分割後書狀費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
肆、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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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小叮嚀
一、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
二、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
三、申請建物分割應同時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權利證明文件,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5條)
四、法院調解筆錄應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權利人持憑該調解筆錄申辦建物登記,無須檢附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年8月13日北市地籍字第10432232500號函)